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依据《〈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关于打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需要和中央有关精神,与《中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方法》,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其报名日期、考试报名程序、考试考哪几科、考试内容、考试方法、考试时间、考试纪律、合格标准,适用《执业兽医管理方法》和有关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统一规定。
第三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同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所学专业符合《执业兽医管理方法》和农业部公布的考试报名专业目录规定。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可在中国大陆(国内)任一考区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交费标准、交费方法与考试报名地的中国大陆(国内)考生一致。
第五条 港澳台居民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香港、澳门居民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中国大陆通行证;
(二)台湾居民提交在台湾区域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国内通行证。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提交的有效学历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获得中国大陆(国内)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提交;
(二)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区域或海外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根据所在考区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考试公告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业兽医资格授与申请。经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第八条 获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在中国大陆(国内)执业。
第九条 申请在中国大陆(国内)执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根据《执业兽医管理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申请执业注册、备案。
第十条 港澳台居民获得执业兽医资格并经注册、备案后在中国大陆(国内)执业,应当遵守并履行《中国动物防疫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概念务。
第十一条 港澳台居民获得执业兽医资格并经注册、备案后在中国大陆(国内)执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兽医管理方法》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推行细节(试行)》(农业部公告第2257号)同时废止。